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工作,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统考工作是指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卷、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对部分职业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已经开展全国统考的职业,地方不得单独组织鉴定。
第三条:全国统考工作以发展为目标,体现开拓创新;以质量为核心,强调规范性和示范性;以新兴职业为主体,突出试验性;以鉴定工作体系为依托,注重整体性。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全国统考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全国统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年初向社会统一公布全国统考的职业、等级、时间安排以及考试方案。
第七条: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全国统考的鉴定内容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确定,鉴定方式采用笔试、机上考试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全国统考的试题由部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命制。
第十条: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培分离、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全国统考考试点,并报部鉴定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料由部鉴定中心统一印刷、制作并配发。考生的考试资料由省级鉴定中心保存一年。
第十二条:全国统考的阅卷评分工作,由部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受部鉴定中心委托,省级鉴定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全国统考的阅卷评分工作。
对发生违纪行为的地区,部鉴定中心将抽检试卷。未经部鉴定中心复核确认,被抽检地区不得公布鉴定成绩。
第十三条:全国统考的具体考务管理工作,依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管理系统进行。考务管理工作细则由部鉴定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全国统考工作实行现场质量督导制度。部鉴定中心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有关要求,对全国统考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第十五条:省级鉴定中心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成绩复核要求,成绩复核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全国统考职业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部鉴定中心负责核发全国统考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职业资格证书信息查询可登陆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
第十八条:新职业的试验性鉴定由部鉴定中心参照本规程要求,组织有关试点省市进行试验。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推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通知
云教高[2005]16号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能力,使毕业生能够顺利步入工作岗位,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是落实中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面向毕业生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二、鼓励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所学习专业的特点,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生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高等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并安排鉴定工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报名组织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工作由各院校教务部门组织实施。学生学习结束后,各院校教务部门应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高新技术考试和非全国统考工种提前l 5日,全国统考工种在考试前30日)报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安排鉴定。
五、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 l号文件)精神,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云南省教育厅视同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高等职业院校中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厅和教育厅认可,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199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包括高级教师、技师、技术等级以及岗位资格)进行鉴定的机构。
(一)、实施规定工种,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三)、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四)、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并获省劳动厅聘书的人员中,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职业技能鉴定专业考评组。
(五)、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六)、确定鉴定结果,同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通知等,并到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七)、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由省劳动厅综合管理,具体管理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凡直接抱省劳动厅审批的,由省劳动厅具体管理;凡由地、州、市劳动部门上报批准的,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申办单位推荐,省劳动厅审查批准。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开展鉴定工作时,除行政人员外,只能聘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并同时持有省劳动厅颁发的考评员聘书的人员。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印章,由省劳动厅制发。名称为“云南省XX地、州、市(或XX单位)XX工(或专业)职业技能鉴定所”印章主要用于考生资格审查的确认,考核成绩通知单及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考核鉴定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事务的用印。
(四)、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包括:技能鉴定场地、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命题、考务、考评、检测等费用。具体标准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三、奖励与处罚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要经常监督检查,对不接受管理、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批准建立的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消。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省劳动厅组织,一般每二年评估一次。评估的内容是: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考核标准是否严格;考核档案资料、记录是否完整;考生对决定工作的意见等。
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奖励;评估不合格或群众意见大的要限期整顿改进或予撤消。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工作职责
一、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鉴定质量第一、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二、 在省、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学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职业 技能鉴定所各项工作;
三、 协调好学校各科室之间的关系,配合学校搞好各项工作;
四、 负责组织制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职 业技能质量保证体系;
五、 负责制定本所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按年度计划完成;
六、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所人员及考评员学习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排好各项政治和业务学习;
七、 安排好所内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并按上级规定聘用临时考评
八、 监督本所收费人员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杜绝不合理的收费;
九、 加强与省、地、县劳动部门和企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好各种外部关系,争取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
十、 主动向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学校领导、科室领导汇报本所的工作情况,经常监督、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鉴定所人员管理规定
一、鉴定所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鉴定所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必须服从于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
三、按期组织考评员学习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法规。
四、组织实施鉴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试,并如实填写成绩通知单。
五、按国家规定搞好证书、资料、试卷管理,严守各种秘密。
六、按计划搞好各种培训和鉴定工作,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七、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鉴定质量”第一的原则,搞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不计个人得失。
九、各负其责,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级别分初级考评员、中级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初级考评员负责对中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中级考评员负责对高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地区本行业工种(专业)中有较高声望。
(三)、从事本工种工作8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操作技能。其中,初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考评员必须具备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并持有省劳动厅核发的《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申报和审批
(-)、申报程序;由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也可以由该申报人个人报名申请,填写《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审批表》,报省劳动厅审核。具备条件者,由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培训。
(二)、申报材料:本人学历证书,劳动行政部门可核发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和高级技师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以及证明本人工作业绩、技术革新等方面成果的有关资料。
(三)、核准权限:符合条件的,由省劳动厅审核批准。经批准取得考评员资格的,由省劳动厅发给相应工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胸卡和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职业技术鉴定考评员聘用证书》。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劳动厅综合管理。
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评员规程、考场规则等规章制度。
(二)、考评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后须继续担任考评员工作的,按申报程序重新审核。
(三)、省劳动厅每年对考评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对优秀的给以表扬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收回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纪律,高度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公正规范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监考证》。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具体任务,做好监考准备工作。在领取试卷、工件(材料)和《考试情况记录表》时,要认真核对工种、科目、数量,检查试题是否密封完好办理签字手续。
四、监考人员在考试15分钟前进入考场,认真检查各座位、工位的考号编排是否正确;操作技能考试还要检查用品的规格、数量、摆放是否符合要求,设备、仪器是否完好、安全。
五、预备铃响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考生入场。无《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者不得入场。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应令其存放在指定地点。操作考试还应检查考生的劳动保护着装。入场完毕,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重申《考场规则》,宣布注意事项。试卷必须当众启封。
六、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照片、印鉴、考号和座号(工位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收回缺考的试卷或工件,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七、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会同主考人员酌情处理。监考操作技能时,若遇因设备本身故障或非考生所致停考,应报主考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操作及加工工艺等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指点;对印刷不清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可以解答。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铃响应责令考生终止答卷或操作,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整理、装订和密封好试卷,操作考试的考件应按要求编号,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给考点办公室。
十、监考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以上各条,对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场规则
一、考生要按《准考证》所指定的时间、考场、考号参加考试,要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遵守考场纪律。
二、考生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集合,凭《准考证》进行登记校验,领取所需工具和原材料。考生迟到30分种不得入场,考试30分种后才准退场。
三、考生抽签决定工位,到工位后先认真检查操作设备,发现设备有损坏或不安全的地方,要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及时处理。
四、考生要独立完成考试工作,不准互相商量和代作。
五、考生不得询问工艺和加工方面的问题,如出现考场提供的图纸、符号、数字不清,可在自己的工位上询问监考人员。
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力操作,不准吸烟,如遇设备故障应由监考员排除或调整工位,严防事故发生。
七、考生中途外出使用卫生间时,须经监考人员允许,并有人随同。
八、工件完成后,连同图纸和记分表放在原工位,请监考人员登记验收。待设备清理结束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逗留和喧哗。
九、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操作,主动将工件交监考人员验收,清理设备和场地卫生,然后离开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发现顶替代作、调包换件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时间、考场、考号参加考试,并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二、考生进入考场,按《考试准备通知单》的规定带钢笔、圆珠笔、铅笔、三角尺、园规等必须的文具,考生不得携带拷贝复制工具(移动硬盘、U盘、软磁盘、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教材、字典等相关资料、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计算器等有碍公正考试的物品。
三、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号人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核。
四、开考后30分钟考生不得人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五、考生得到试卷后,除将《准考证》号填写在指定位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六、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钢笔或园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或密封线内的,一律无效。
七、考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八、考生在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讲话,不准吸烟。
九、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听到监考人员宣布“起立”口令,考生应主动将答卷交给监考人员,立即退出考场。
十、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有夹带、传条、换卷和偷看别人答案等作弊行为。对违犯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等处理。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阅卷(检测)评分守则
一、阅卷(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标准答案,掌握检测方法和理解评分标准,客观、科学、公正地阅卷、检测、评分。
二、阅、评卷和检测前,应先由考评小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熟悉和掌握答案,研究检测方法和程序,细化评分标准,具体分互到人、必要时可以进行试测、试阅和试评。
三、分互确定后,在阅卷、检测和评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换。
四、阅卷、检测、评分过程中,若有疑问应在组内讨论解决,出现异议问题由考评小组负责人裁定。
五、可分项的考题,阅卷或检测均采取流水作业方式;不可分考题,由考评员分别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六、批阅考卷一律用红笔,字迹应清楚可辩,若有涂抹或修改应附加说明并签名。
七、发现装订不规范的试卷、编号不清楚的工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考评小组人报告,阅卷、检测、评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八、阅卷、检测、评分人员不得改动试卷或考件,不得透露评分工作情况和技术细节问题。考评小组要安排专人进行复查,及时纠正错漏和评分尺度过宽过严现象。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云南省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人事部联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规定。
一、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指劳动部统一印制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和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
二、证书的效用
证书是持证人职业几、技能的凭证,是求职的、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上岗以及工资分配的依据。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正的规定》以及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正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作为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或是进行国内外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更正的有效证件。
三、证书的核发权限
(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技师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按隶属关系分别为;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初级证书;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高级(含高级)以下反的证书;省劳动厅核发省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滇单位以及面向全省照射培训和全省性统考的各类技术等级证书。对下列人员的技术等级证书,核发权限如下:
1、大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及经批准参加中级技术等级考核的部分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厅核发;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
2、各类就业训练机构结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按批准权限,由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
3、凡实行了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专业),其被鉴定人员(不含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的技术等级证书,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具体管理权限,由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
4、烹调师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权限。省劳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高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证书;地、州、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法中级及其以下技术等级证书;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初级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初级证书。
5、省外调动(含合同制职工转移流动)到我省各地的人员,其技术等级的认定,以其原所在地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其他须按我省有关规定,重新参加当地技术等级考核(鉴定)。
6、《岗位合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企业职工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面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开办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7、劳务输出和到境外就业人员需对技术等级证书进行法律公证的,须按劳动部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及省劳动厅、省司法厅《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补充规定》统一到省劳动厅核(换)发证书,并按规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出国公证事宜。
四、证书的填写和印签
证书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各项内容均须用毛笔或钢笔(兰、黑两色均可)如实填写,涂改无效。证书的贴照片处,须贴持证者近期免冠一时照片。《高级技师证书》、《技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工种(专业)一栏,均须按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目录中所列工种名称填写;考核种类栏目只填“定级考核”;技术业务理论成绩、实际操作技能成绩两栏,分别填写“合格”;评定技术等级栏目,已实行初、中、高三级制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按原等级对应新的等级填写,其中初级与原等级的一至三级对应,中级与原等级的四至六级对应,高级与原等级的七、八级对应,并注明实际达到的技术等级。
1、证书须在照片处加盖发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钢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盖章。
b)证书的编号由年份、行业编号和证书编号三部分九位数组成,(行业编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里的编号);第一、二位数为年份,第三、四位数为工种所在的行业编号,第五、六、七、八、九位数为证书编号。
五、申领证书办法
凡申领证书者,应根据本人申领证书等级条件,并按照本规定并经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申领证书办法是:
1、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的毕(结)业生申领证书,由培训单位提前2个月向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学员名册》;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培训单位按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时间、地点组成学员参加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汇总造册,按本规定报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证书。
2、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培训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办学单位,在开学一周内应将学员名册报送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期满,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后,由办班单位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成绩通知单或名册,统一到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
3、自学成材者申领证书,由申领者到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报参加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到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
六、证书的管理
1、在全省范围内核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厅统一管理。技术等级证书办学由省劳动厅在发证日期栏验印,并盖有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钢印方为有效。未盖有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钢印和未经省劳动厅验印的技术等级证书一律无效。
2、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考核(鉴定)机构要本着统一标准,严格考核(鉴定),确保质量,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好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必须建立证书核发档案,以备核查。
3、证书遗失,持证者须在当地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相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七、罚则
对违反本规定,乱发、滥发证书者,省劳动厅有权宣布其证书无效,并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〇四年九月一日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领域新职业、新工种培训、考核工作,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提高劳动力素质和促进就业,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拟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劳动者的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如下:
一培训考核内容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根据不同应用领域特征,划分为:办公应用、计算机速记、数据库操作、网络操作、专业印刷系统操作、多媒体应用技术、财务管理、PC机组装调试及维修等技能培训模块,分别独立进行培训考核。根据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培训考核模块将逐步扩充。
二标准和规范
为适应计算机技术快速发展的现实情况,不断跟踪最新应用技术,拟建立动态的职业标准、培训考核大纲,并以试行方式由专家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进行拟定、调整和公布。
三组织管理
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统一制定有关培训考试机构条件标准,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初审确定培训考试点,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审批。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考试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质量保障与证书核发
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编制培训教材及质量保障和考核命题,统一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具备从事相应工作能力的凭证。
五工作安排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合作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试题发放、回收、阅卷、证书登录等工作规程。随着这项工作在全国的普遍开展,各地的试验点将逐步纳入地方劳动部门正常的管理。各地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工作可委托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推进。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评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在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规定类别范围内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参加考评组工作,指导考务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实施考务工作。
2.执行考场监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试处理。
3.负责操作技能结果的评分及认定考试结果。
4.对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培训考试工作研究。
第三条 考评员的任职条件:
1.坚持原则,作用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专业技术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2.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应模块较高的操作技能。
3.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证书。
第四条 凡符合考评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考评员审批表,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主要业绩成果材料,经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专家组审核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五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需组织专业培训,主要内容为:考试的规定、方式、方法,评分标准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六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考核。对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颁发“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第七条 考评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履行资格复审手续。复审的主要内容为:任职期间的工作能力、业绩,遵守规定、执行纪律情况,掌握专业学科新进展的情况,本人所在工作单位、职务变动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经复审合格者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考评员资格证书加盖复审印章。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资格证书及胸卡。
第八条 考评员要严格执行考试规程、考场规则和亲属回避制度,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考试结果。
第九条 考评员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当地劳动部门应指定专家组每年对考评员参加考试工作的表现作出评价,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作为奖惩、复审的重要依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考评员,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考评工作中违反规定、循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务管理规范化,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19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未成立鉴定中心的省由劳动厅培训处指定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培训考试点管理并组织本地区培训考试工作。
第三条 考试实行培训考试点、省鉴定机构、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三级质量监控。培训考试点负责现场组织执行;省鉴定机构负责培训考试点的管理和考试临场督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面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设立全国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服务中心,承担考试运行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同时负责为各省考试服务和技术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技术指导。各省的考试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单位(所以简称:省承办单位)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负责承担抽题和传送、阅卷审查、登记汇总上报、收费及缴付等具体技术和服务工作,并根据统一要求和标准化程序具体实施考试管理。
第二章报 名
第五条 计算机及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面向计算机应用领域的操作人员和社会劳动者,采取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正式培训并完成规定内容和学时的学员,均可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身份证)在相应的培训考试点报名。
报名者须一式二份填写《考生登记卡》(表1),基本情况部分由考生填定,其他部分由培训考试点填写。无身份证的未成年考生,身份证号一栏填写准考证号码。
考生报名后,培训考试点向考生开具领取准考证的凭证,并通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
准考证号由15位数字组成,具体编号方法和含义如下:
96 90 001 101 2 0001
考生序号
报考等级
考试项目
培训考试点序号
省区号
年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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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号:为公元纪年的后两位数;
省区号:按国家统一编号(省会城市邮政编码的前两位),已成立的试点培训考试点编号为90;
培训考试点序号:以省为单位顺序固定编号;
考试项目:如办公应用套件考试为001(DOS平台)、002(WINDOWS平台);
报考等级号:初级为1,中级为2,高级为3;
考生序号:按该培训考试点一个自然年度的考试人数排序(注意:①一个培训考试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得有重号;②准考证的考生序号不同于报名表的序号)。
第七条 考生报名后,培训考试点应及时编排序号和准考证号,填写《考生报名表》(表2),交纳考务费,并于考试日20日前将《考生报名表》、考务费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和《考试申请单》(表3)试题保管人姓名,一并以传真方式报至省承办单位。
培训考试点同时负责编排考场,编制考场次序表,制作《准考证》(表4),并应在考试前五日按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同时公布考场次序表,明确告知考生考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考场纪律。
第三章 试卷传送与回收
第八条 省承办单位收到《考试申请单》、《考生报名表》和考务费银行信汇凭证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后,即在题库中为每位考生抽取试题、制作试题软盘,连同标有考生准考证号的空白成绩单一并封装,并于72小时内将该培训考试点的考生试题、《试题邮寄清单》(表5)、考试工作软盘以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给各培训考试点试题保管人。
第九条 培训考试点试题保管人收到邮件后,应立即清点试题套数,检查试题袋是否有破损。如无异常情况,《试题邮寄清单》,保管人亲笔签名,培训考试点盖章后,将清单回执电传至省承办单位;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名省承办单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培训考试点收到试题后,要妥善保管,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丢失、泄密等重大事故发生。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名,迅速处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条 考试当日,试题保管人与考评人员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应在考试前30分钟,并有二名考评员在场,双方确认无误后填写《试题交接清单》(表6)一式二份,由培训考试点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考试评分结束后,考评员将每位考生试题软盘、成绩单装入原封套中,分别封好封套舌口和封口条,加盖判分考评员及考评组长的专用章,交试题保管人存放于培训考试点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培训考试点按要求填好《考生登记卡》并将考生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复制一份软盘,生成《考生情况汇总表》(表7);并由培训考试点将考生试题用特快专递邮寄到省承办单位,将考生登记卡一份、考生情况汇总表一份及考生有关信息的软盘一份,邮寄省承办单位,经省承办单位核实考生情况后,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自考试评分结束至培训考试点寄出邮件的全部工作须在72小时内完成。
第四章 考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每次考试由培训考试点组织考评组,考评组设组成一人,考评员人数视考生的数量而定。在一次考试中,原则上按10名考生配备一名考评员的比例组成,但不得少于3名考评员。当地劳动部门可在各培训考试点指定适量的考务工作人员协助考评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前30分钟,由考务工作人员在考场外组织考生随机抽取上机号并记录。考生持上机号卡做为上机凭证,考务工作人员将上机号记录单送交考评员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考试前15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明和上机号卡进入考场。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工具等影响考试公正、公平的物品。考评员须认真核验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按上机号引导考生到指定的计算机前就位。
第十六条 考试前5分钟,各考评员分别启封自己所监考考生的试题袋(注意不要损坏试题袋中再次封袋的舌口),将试题、试题盘及空白的考生成绩单发给考生,并提醒考生将对成绩单上的准考证号是否与考生本人所持的准考证号码一致,如有差错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考试开始由考评组长发出指令,接通总电源,开始计算考试时间。考试过程中考评员不得回答考生提问,更不准代为考生操作。考评员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于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考试时间到,考评组长须立即下达指令,考生应及时离场,滞留在考场的考生,按违纪处理并记录。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单机、系统、供电等故事或无法预见、无法抗拒的灾害时,经考评组长决定可酌情延长某一考生考试时间;经省承办单位同意可以重考,但须由省承办单位重新抽取试题。培训考试点变更考试时间,需报省承办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凡有缺考、违纪、延时、重考等异常情况出现,须由培训考试点填写《考场异常情况登记表》(表8)报省承办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考务管理严格、认真、考场秩序良好,考务管理成绩优异的个人和培训考试点,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因考评员失职、培训考试点管理不善而造成考场事故、集体作弊、考场秩序混乱等问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次考试完毕,对考试形成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查。其中,考生登记卡、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由全国考试服务中心、省承办单位、培训考试点各存一份,试卷由全国考试服务中心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同培训考试模块的特殊情况,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各不同模块的考试的方法、考试时间,根据相应的鉴定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