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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编辑:

                              云 南 省 教 育 厅

                          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教高[2005]1 6号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在我省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推行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国家“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促进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能力,使毕业生能够顺利步入工作岗位,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中开展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是落实中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各高等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面向毕业生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二、鼓励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所学习专业的特点,参加由学校组织或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生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力争使80%以上的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高等院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并安排鉴定工作。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报名组织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工作由各院校教务部门组织实施。学生学习结束后,各院校教务部门应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高新技术考试和非全国统考工种提前l 5日,全国统考工种在考试前30日)报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安排鉴定。

五、认真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 l号文件)精神,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云南省教育厅视同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技能操作考核。高等职业院校中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厅和教育厅认可,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历证书后,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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