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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1日 编辑:

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我校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对生活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校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

5、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100元,农村低于80元,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7、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等级:极困生、特困生和贫困生。

极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

特困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00元/月。

贫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也应立即取消,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2、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除外);

3、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4、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三、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三月份,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系部审查建档、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公示、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思茅高等专科学校贫困学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辅导员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1/3),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诉。

3、辅导员、班委会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协助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后报所在系。

4、各系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寻求援助。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系应负责对本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习成绩、家庭年平均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原因等内容。贫困生档案经系领导核实情况并写出审核鉴定,然后报学生资助中心作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6、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和每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和审核后,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在公示一周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7、公示结束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最终确定。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并正式建档。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凡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才可提出资助申请。

第九条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策。

第十条对每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学校不断建立、完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适时实行经济困难生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开通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调整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及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动态管理中还要积极引入预警机制,凡出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超过6学分以上者;

3、不遵守校纪校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

4、在校期间抽烟、喝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5、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

为等;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各系和辅导员应对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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