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9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准考证》所指定的时间、考场、考号参加考试,并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二、考生进入考场,按《2007-5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涉外秘书考试准备通知单》的规定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文具,考生不得携带拷贝复制工具(移动硬盘、U盘、软磁盘、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教材、字典等相关资料、工具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书籍、笔记、计算器等有碍公正考试的其他物品。
三、考生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按考场编排名单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对机号人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核。
四、开考后30分钟考生不得人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五、考生如遇操作规程问题,可举手询问;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六、考生在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讲话,不准吸烟。
七、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听到监考人员宣布“起立”口令,考生应主动交卷,并立即退出考场。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有夹带、传条、换卷和偷看别人答案等作弊行为。对违犯考场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试卷作废、取消其考试资格等处理。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2007年5月19日